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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貨!談高校老師在專利申請過程中的7個誤區
近年來國家對知識產權高度重視,高校在科技創新體系中占據著重要地位。高校專利申請量飛速上升,專利申請是一項高度專業又過程復雜的工作,高校老師在專利申報過程中對各項專利申請制度的理解難免存在不足,很容易進入專利申請的誤區。
1、完成科研先發表論文再申請專利
一些高校老師在完成科研項目,取得科研成果后,會忙于先發表論文然后再申請專利,這樣做往往會因為延誤了申請時機而造成專利無法授權。在專利新穎性審查要求中,專利申請日前的一切公開技術均視為現有技術,公開發表在論文上的技術當然也會被作為現有技術,專利審查員一旦檢索到該技術已經在論文上發表,該專利授權的可能性就為零。所以論文發表日期務必要在該專利申請日之后,由于論文從投稿到發表的日期并不太確定,所以專利申請最好趕在論文投稿之前。
2、專利申請技術交底書只提供簡單思路
一些高校老師在申請專利時,給出的技術交底書往往只給出了思路,或技術方案不夠詳細,或根本不會有實驗驗證過程和數據。專利技術交底書的詳盡程度將直接影響代理人對技術方案的深度理解,從而影響撰寫專利申請文件的質量,進而影響專利授權以及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簡單的專利申請文件很有可能因技術方案不清楚、公開不充分、新創性等原因被駁回;就算專利授權也得不到充分保護,從而失去了申請專利的意義。
3、專利技術交底書當論文撰寫
部分高校老師以寫論文邏輯來撰寫專利申請技術交底書,在技術交底書中詳細寫出了推導過程或者實驗分析過程,雖然詳盡但專利代理人在理解時也會一頭霧水,從而抓不住主線。專利撰寫主要圍繞“技術問題-技術方案-技術效果”這條邏輯主線開展,專利發明人提供的技術交底書只需圍繞“現有技術存在的技術問題,解決該技術問題采用的技術方案,該技術方案與現有技術相比的有益效果”這三個方面來闡述;在此基礎上,再增加一些必要的能夠驗證其有益效果的實驗數據或效果圖更有助于該專利授權。
4、申請專利的名稱盡可能具體
一些高校老師喜歡在申請專利名稱中限定所基于技術,這種命名方式可能導致專利保護范圍變小。專利《審查指南》中明確要求“發明名稱應當簡短、準確地表明發明專利申請要求保護的主題和類型”——即用最簡短、準確的語言表明所要保護的主題和類型即可,并不需要在名稱中體現過多的限定或者直接體現發明點,也有許多發明人認為專利的名稱不能相同,除非是特定的需要,從專利申請的角度,專利名稱相同并不存在什么問題。況且專利《審查指南》中對專利名稱有簡短、準確的要求,因此在實際操作中會存在大量名稱相同的專利,但由于申請號并不相同,所以卻是不同的專利。
5、為節約成本申請專利不委托或選擇無資質的專利代理機構
有相當多發明人并不清楚專利的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之間的關系,在看到專利代理師撰寫的權利要求時,尤其是通常第一條的獨立權利要求時,會認為并沒有把自己的技術方案寫詳細,認為越詳細或者越是他真實的技術方案就越好,這其實也是一種非常錯誤的認知。專利是以公開換保護,就是通過說明書的內容公開來獲取權利要求書的保護范圍,以謀求經濟回報。因此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的大小就非常重要了。通常為了謀取更大的保護范圍,專利代理師在說明書中進行必要的技術方案拓展后,會在權利要求書中尤其是獨立權利要求書中以盡可能上位、概括的語言,以盡可能少的必要技術特征來描述技術方案;這樣的權利要求雖然看起來非常概括,和發明人提供的技術交底書并不相同,但卻可以獲取更大的保護范圍;而發明人提供的詳細的技術方案以及拓展的可替換方案也會在專利具體實施方式中給出,以給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提供支持。
一些高校老師為了節約成本,讓課題組年輕老師或學生撰寫專利申請文件,并提交專利申請,往往會因為缺乏專利申請文件撰寫、審查意見答復,以及流程相關的各種期限、費用、手續等相關經驗導致被駁回。也有一些發明人在選擇代理機構時過于關注價格,而忽視了考察代理機構是否具有資質,從而把自己辛苦研究取得的科研成果交于無國知局備案資質的公司(也即黑所)手上,這些黑所的流程管理以及撰寫質量均無法得到保證,不管是哪個環節一旦出現問題,則對該專利的影響都可能是致命的。
6、老覺得專利摘要寫的少
也有部分一些高校老師在審核專利代理師撰寫的專利申請文件時,會非??粗卣淖珜?,反復修改摘要,在摘要中增加更詳細的技術方案以及效果等,或者老覺得寫的少,不能很好地體現其完整的方案,殊不知,這又進入另一個誤區。在專利申請文件中,摘要并不是法律性文本,不對專利的保護范圍產生實質性影響,同時,摘要有300字的字數限制,不能超過限定字數。因此摘要只需將專利名稱、技術領域、技術問題、主要技術特征和效果等內容寫清楚就完全可以了。
7、答復專利審查意見增加專利申請文件中未記載的內容
一些高校老師在答復審查意見時會按照論文的思路答復,通常會增加申請文本中沒有記載的內容來試圖說服審查員。事實上,所有基于創新點的答復都要從原專利文本中找到依據才可以,否則就會因為修改超范圍或者陳述意見無效而被專利審查員再次發出審查意見,甚至駁回。【全文完】
1、完成科研先發表論文再申請專利
一些高校老師在完成科研項目,取得科研成果后,會忙于先發表論文然后再申請專利,這樣做往往會因為延誤了申請時機而造成專利無法授權。在專利新穎性審查要求中,專利申請日前的一切公開技術均視為現有技術,公開發表在論文上的技術當然也會被作為現有技術,專利審查員一旦檢索到該技術已經在論文上發表,該專利授權的可能性就為零。所以論文發表日期務必要在該專利申請日之后,由于論文從投稿到發表的日期并不太確定,所以專利申請最好趕在論文投稿之前。
2、專利申請技術交底書只提供簡單思路
一些高校老師在申請專利時,給出的技術交底書往往只給出了思路,或技術方案不夠詳細,或根本不會有實驗驗證過程和數據。專利技術交底書的詳盡程度將直接影響代理人對技術方案的深度理解,從而影響撰寫專利申請文件的質量,進而影響專利授權以及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簡單的專利申請文件很有可能因技術方案不清楚、公開不充分、新創性等原因被駁回;就算專利授權也得不到充分保護,從而失去了申請專利的意義。
3、專利技術交底書當論文撰寫
部分高校老師以寫論文邏輯來撰寫專利申請技術交底書,在技術交底書中詳細寫出了推導過程或者實驗分析過程,雖然詳盡但專利代理人在理解時也會一頭霧水,從而抓不住主線。專利撰寫主要圍繞“技術問題-技術方案-技術效果”這條邏輯主線開展,專利發明人提供的技術交底書只需圍繞“現有技術存在的技術問題,解決該技術問題采用的技術方案,該技術方案與現有技術相比的有益效果”這三個方面來闡述;在此基礎上,再增加一些必要的能夠驗證其有益效果的實驗數據或效果圖更有助于該專利授權。
4、申請專利的名稱盡可能具體
一些高校老師喜歡在申請專利名稱中限定所基于技術,這種命名方式可能導致專利保護范圍變小。專利《審查指南》中明確要求“發明名稱應當簡短、準確地表明發明專利申請要求保護的主題和類型”——即用最簡短、準確的語言表明所要保護的主題和類型即可,并不需要在名稱中體現過多的限定或者直接體現發明點,也有許多發明人認為專利的名稱不能相同,除非是特定的需要,從專利申請的角度,專利名稱相同并不存在什么問題。況且專利《審查指南》中對專利名稱有簡短、準確的要求,因此在實際操作中會存在大量名稱相同的專利,但由于申請號并不相同,所以卻是不同的專利。
5、為節約成本申請專利不委托或選擇無資質的專利代理機構
有相當多發明人并不清楚專利的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之間的關系,在看到專利代理師撰寫的權利要求時,尤其是通常第一條的獨立權利要求時,會認為并沒有把自己的技術方案寫詳細,認為越詳細或者越是他真實的技術方案就越好,這其實也是一種非常錯誤的認知。專利是以公開換保護,就是通過說明書的內容公開來獲取權利要求書的保護范圍,以謀求經濟回報。因此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的大小就非常重要了。通常為了謀取更大的保護范圍,專利代理師在說明書中進行必要的技術方案拓展后,會在權利要求書中尤其是獨立權利要求書中以盡可能上位、概括的語言,以盡可能少的必要技術特征來描述技術方案;這樣的權利要求雖然看起來非常概括,和發明人提供的技術交底書并不相同,但卻可以獲取更大的保護范圍;而發明人提供的詳細的技術方案以及拓展的可替換方案也會在專利具體實施方式中給出,以給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提供支持。
一些高校老師為了節約成本,讓課題組年輕老師或學生撰寫專利申請文件,并提交專利申請,往往會因為缺乏專利申請文件撰寫、審查意見答復,以及流程相關的各種期限、費用、手續等相關經驗導致被駁回。也有一些發明人在選擇代理機構時過于關注價格,而忽視了考察代理機構是否具有資質,從而把自己辛苦研究取得的科研成果交于無國知局備案資質的公司(也即黑所)手上,這些黑所的流程管理以及撰寫質量均無法得到保證,不管是哪個環節一旦出現問題,則對該專利的影響都可能是致命的。
6、老覺得專利摘要寫的少
也有部分一些高校老師在審核專利代理師撰寫的專利申請文件時,會非??粗卣淖珜?,反復修改摘要,在摘要中增加更詳細的技術方案以及效果等,或者老覺得寫的少,不能很好地體現其完整的方案,殊不知,這又進入另一個誤區。在專利申請文件中,摘要并不是法律性文本,不對專利的保護范圍產生實質性影響,同時,摘要有300字的字數限制,不能超過限定字數。因此摘要只需將專利名稱、技術領域、技術問題、主要技術特征和效果等內容寫清楚就完全可以了。
7、答復專利審查意見增加專利申請文件中未記載的內容
一些高校老師在答復審查意見時會按照論文的思路答復,通常會增加申請文本中沒有記載的內容來試圖說服審查員。事實上,所有基于創新點的答復都要從原專利文本中找到依據才可以,否則就會因為修改超范圍或者陳述意見無效而被專利審查員再次發出審查意見,甚至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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